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 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赞同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素材: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实;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状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状的书面阐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状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尽情状,包括开户审批素材、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状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状;
(九)企业债务情状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 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状;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状;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素材。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素材: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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