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只保护弱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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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目标:

A。 《劳动法》的立法目标:

为了庇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成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轨制,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前进,按照宪法,造定本法。

B。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标:

为了完美劳动合同轨制,明白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庇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协调不变的劳动关系,造定本法。

由此可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庇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立,调整和开展协调不变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有过错或者违法的,其实不在庇护之列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规定:

A。 劳动者违背办事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

B。 劳动者违背竞业限造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

C。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门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实在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动劳动合同的;(申明:此条目所指,包罗用人单元和劳动者)

D。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契合录用前提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的;

(三)严峻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形成严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工做使命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矫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付出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做,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做岗位,仍不克不及胜任工做的;

F。

   劳动合同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形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申明:此条目所指,包罗用人单元和劳动者)

G。 劳动者违背本律例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造,给用人单元形成丧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由此可知,劳动者有过错或者违法的,同样要承担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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