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生齿与方案生育条例》提及的抢生二胎罚款尺度如下:
《四川省生齿与方案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不契合法令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根据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育费:
(一)不契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注销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契合婚姻注销前提,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注销手续的,免征社会抚育费;
(三)有配头者与别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契合再生育的规定前提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契合再生育的规定前提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契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育费。
社会抚育费的计征基数别离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生齿所在县统计部分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生齿所在市统计部分公布的人均可收配收入为尺度;收入超越本地均匀程度的,超越部门按1倍至2倍征收;
不契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生齿,另一方是城镇生齿的,以城镇生齿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收配收入为尺度计征社会抚育费。
不契合法令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是国度工做人员的,还应当赐与行政处分;其别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元或者组织赐与规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收养别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打点收养手续又没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以不合理手段获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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