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由所在单元按月付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行工做,治疗工伤期间,包罗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变乱危险前一般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稳定,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由所在单元按月付出。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定办事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定办事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白定。停工留薪期超越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末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做遭受变乱危险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由所在单元按月付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
伤情严峻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恰当耽误,但耽误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品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克不及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元负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