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末审法院、高档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档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2)法官 ①法官的产生法子 法官是按照本地法官和法令界及其它方面出名人士构成的独立委员会保举,由行政长官录用。
香港出格行政区末审法院和高档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出格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出格行政区末审法院的法官和高档法院首席法官的录用和夺职,除具备前述前提外,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案。
②法官的夺职 香港出格行政区的法官只要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按照末身法院首席法官录用的很多于三名本地法官构成的审议庭建议,予以夺职。 香港出格行政区末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要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录用很多于五名本地法官构成的审议庭停止审议,并可按照其建议,按照本律例定的法式,予以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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