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出格行政区享有普遍的自治权。详细来说有以下方面:(1) 行政办理权。它是指出格行政区有权按照根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有关行政事务,包罗出格行政区的经济、财务、金融、商业、工贸易、地盘、航运、民航、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动、社会办事等事项。(2) 立法权。出格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有权依提根本法的规定,造定适用于出格行政区的法令。(3) 独立的司法权和末审权。出格行政区法院浊立停止审讯,不受任何干预;但凡在出格行政区内发作的任吋案件,以出格行政区的末审法院为更高审级,该出格行政区冬审法院的判决便是最末判决。(4) 自行处置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包罗:特行政区有参与外扳谈判、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权利;出格行政区有签定国际协议的权利;出格行政区有与外国互设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权利;出格行政区有签发特区护照和游览证件^权利。(5) 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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