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尺度为: (一)处置货物消费或者供给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处置货物消费或者供给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处置货物消费或者供给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消费或者供给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按照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尺度是工业50万元,其他80万元。 第九条 纳税人契合本法子第四条规定的,根据下列法式打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供给下列材料: 1。
《税务注销证》副本; 2。财政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管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定的代办署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运营场合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利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度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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