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点机关
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申法子人或其他组织向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2、申请领取专卖零售答应证(个别),申办公民向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二、办证前提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1、有与运营烟草成品零售营业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运营场合;
3、契合所在地烟草成品零售点合理规划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规定的其他前提。
三、办证法式
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的企业或小我,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停止申请。
2、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视申请能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权柄范畴、表格填写能否准确、申请质料能否齐备、能否契合法定形式等,决定能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申请通知书》(含受理编号),退回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来源根基件或名称核准注销通知书原件。
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告知书》,退回申请材料,申明理由。
3、所有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都必需到申请人的运营场合停止实地核查,并按照实地核查情况及有关规定在二十个工做日内停止审核、审批,二十个工做日内不克不及做出决定的,经本单元负责人批准,能够耽误十个工做日,并将耽误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批不予打点的,发给《不予打点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告知书》,申明理由。
4、经审批予以打点的,经办人应以德律风或上门告知的体例通知申请人,并在做出予以发放答应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做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答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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