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赋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前提的赋闲人员,能够领取赋闲保险金:
(一)根据规定参与赋闲保险,所在单元和本人已根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打点赋闲注销,并有求职要求的。
赋闲人员在领取赋闲保险金期间,根据规定同时享受其他赋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赋闲人员在领取赋闲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行领取赋闲保险金,并同时停行享受其他赋闲保险待遇:
(一)从头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施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合理理由,拒不承受本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或者机构介绍的工做的;
(七)有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及时为赋闲人员出具末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根据规定享受赋闲保险待遇的权力,并将赋闲人员的名单自末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元职工赋闲后,应当持本单元为其出具的末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赋闲注销。
赋闲保险金自打点赋闲注销之日起计算。
赋闲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赋闲人员开具领取赋闲保险金的单证,赋闲人员笔据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赋闲保险金。
第十七条 赋闲人员赋闲前所在单元和本人根据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敷5年的,领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敷10年的,领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从头就业后,再次赋闲的,缴费时间从头计算,领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能够与上次赋闲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赋闲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越24个月。
第十八条 赋闲保险金的尺度,根据低于本地更低工资尺度、高于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尺度的程度,由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赋闲人员在领取赋闲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能够根据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贴金。医疗补贴金的尺度由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赋闲人员在领取赋闲保险金期间灭亡的,参照本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元招用的农人合同造工人持续工做满1年,本单元并已缴纳赋闲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工做时间长短,对其付出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的法子和尺度由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元成建造跨统筹地域转移,赋闲人员跨统筹地域活动的,赋闲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赋闲人员契合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前提的,根据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