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卡人因出国、灭亡或失踪被公安部分登记户口的,本人或其家属应持相关证明质料到开户银行网点和社保卡办理机构打点登记社保卡手续。
2.因持卡人在本市末结社会保险关系需打点社保卡登记手续的,打点时需持社保卡(如社保卡丧失,凭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保经办机构的末结证明,先到办事银行打点社保卡医保小我账户、金融账户清理手续,并打点社保卡相关账户登记, 登记后由社保卡办理机构收受接管社保卡并打点社保卡的登记。
3.持卡人在办事银行打点社保卡登记时须同时登记医保小我账户和金融账户,不允许只登记此中一个账户。
4.委托别人代办的,还应供给代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5.如持卡人受权社保卡绑定其他部分营业应用的,如水电代扣、工资发放等,持卡人须先到各营业应用部分停止卡应用解除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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