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23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施行细则》第10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按期限的最初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初一日;在期限内有持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两者连系计算能够推算出增值税申报纳税最初期限。
例如:2009年4月份纳税申报最初期限确定,增值税应当是15日前申报缴纳,但,在申报期限内因为有三天清明假,应当延期至4月18日,可是4月18日和19日别离是礼拜六、日曜日,所以,依法应当延期至4月20日。
因而,您每个月都能够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申报纳税最初期限,再连系《征管法施行细则》第109条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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