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应当在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照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生齿和住房变更情况,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其申报情况停止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经审核契合保障前提的,继续供给廉租住房保障;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生齿、住房等情况发作变革,不再契合原审定保障尺度、体例,但仍契合其他保障尺度、体例的,按对应的保障尺度、体例调整;
(三)经审核不再契合保障前提的,打消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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