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成婚证、单元或街道处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方案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供给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现实栖身地或外埠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配合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供给租赁合同;有工做单元的,提交单元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配合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助、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小我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元代扣代缴凭证;个别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供给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小我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大中专院校结业后获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供给结业证书及在本市工做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供给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属民政部分审定的低保家庭,供给《广东省城乡居民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设的戎行离退休和去职人员、改行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遭到县级以上政府表扬的劳动榜样的,供给相关证明;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质料;
前款规定的质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质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供给原件查对。
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质料按下面法子施行。
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审定
一、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审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元职工的,由所在单元的劳资部分审定,加盖劳资公用章和单元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元的劳资部分审定,加盖劳资公用章和单元公章;所在单元未设劳开工资办理机构的,加盖单元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敏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处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栖身地与户籍地纷歧致的,由栖身地街道处事处、镇政府受理、确认后供给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处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印。
二、申请家庭资产的审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市公安交警办理部分查核。
(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的情况,由市房产办理局查核。
(三)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相关部分查核。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审定
申请家庭通过市场体例购置(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路子获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审定范畴。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审定范畴:
(一)拆迁安设新社区住房;
(二)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三)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体例获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四)通过市场体例购置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五)已交易出卖的所有住房;
(六)已拆迁抵偿的住房(含以货币体例获得的拆迁安设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