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亡登记
1、公民天然灭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向灭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灭亡注销,登记户口,并需提交以下质料:
(一)户口登记申请;
(二)灭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灭亡证明。
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登记户口
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登记户口的:供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支境办理部分出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或有关定居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公民户口迁出
(一)户口登记申请;
(二)迁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迁出证明质料
从军入伍的
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注销,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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