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告退和不告退哪个补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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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心期工资由用人单元付出。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心期内的工资由用人单元按月付出,但停工留心期其实不与工伤变乱发作之日起至判定结论做出的时间等同,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派散了末结判定原则 》(粤尘弯氏劳社〔2006〕155号)确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心期内,闹困原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由所在单元按月付出。停工留心期根据 医疗末结期确定,由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越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判定伤残品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判定伤残品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心等待遇。

经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确承认以停止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定办事协议的康复机构发作的契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心期间生活不克不及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元负责。所在单元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本地护工处置同品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 原则 向工伤职工付出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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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全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收工做岗位、末行劳动关系的,打点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贴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品级付出,原则 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曲至本人灭亡,原则 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现实金额低于本地更低工资原则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打点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与 统筹地域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根据规定应当由用人单元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橘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帆伍冲工与原单元保留劳动关系,退收工做岗位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施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根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 调整。

第三十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元所在地迁回原态歼籍的,其伤残津贴能够由统筹地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原则 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元应当根据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贴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移 运费和伙食补贴费等,由用人单元根据因公出差原则 报销。

第三十一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去除 或者末行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能够与统筹地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以下规定付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末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贴金。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则 计发。

(二)伤残津贴。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则 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根据以下原则 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 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贴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原则 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元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元安放 恰当工做。难以安放 工做的,由用人单元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原则 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元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现实金额低于本地更低工资原则 的,由用人单元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元去除 或者末行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元付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末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原则 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原则 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原则 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元去除 或者末行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元付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末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原则 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原则 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元去除 或者末行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均匀月缴费工资的,根据去除 或者末行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均匀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敷十二个月的,以现实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均匀月缴费工资。本人均匀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根据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根据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灭亡,其近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一)丧葬补贴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必然比例发给由因工灭亡职工生前供给次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才能的亲属。原则 为:配头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白果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原则 的根底上增加百分之十。审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当高于因工灭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详细范畴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的规定施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原则 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收配收进 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心期内因工伤招致灭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心期满后灭亡的,其近亲属能够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根据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均匀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作变乱或者在夺 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被宣告灭亡后从头呈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第三十九条 按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供给由用人单元或者栖身地户籍治理 部分出具的保存证明 ,方可陆续 领取。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前提的;

(二)拒不承受劳动才能判定的;

(三)回绝治疗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元分立、合并、让渡的,承袭单元应当承担原用人单元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元已经参与 工伤保险的,承袭单元应当到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工伤保险变动注销。

企业破产,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闭幕,或者末行的,在清理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元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了债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钱和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元实行承包运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元承担。

用人单元实行承包运营,利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元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元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法承包建筑工程发作工伤变乱,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逃偿。职工被借调期间遭到工伤变乱损害 的,由原用人单元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元与借调单元能够约定抵偿办法 。

第四十三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元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作工伤变乱的,由用人单元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元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能够提出先行付出的申请,经审核契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项目。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元了偿。用人单元不了偿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元逃偿。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元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钱;

(三)滞纳金;

(四)财务补助;

(五)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收进 。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 以收定收、出入平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 用人单元工伤保险费利用、工伤发作率等情状 ,根据国度规定的行业区别 费率及行业内费率层次确定单元缴费费率。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元承担,职工小我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元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元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元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体例根据国度有关规定施行。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成立储蓄金,市级统筹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成立储蓄金,此中,市级储蓄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蓄金上解百分之五。

储蓄金用于严重变乱、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设和基金不够利用时的调剂。

市级储蓄金不敷付出的,由省级储蓄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务垫付。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进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并根据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钱全数转进 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收入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才能判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根据不超越上年度滚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根据不超越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现实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收入方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审核附和 后,列进 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收。

在包管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储蓄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付出的前提下,能够根据不超越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现实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部分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收入方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审核附和 后,列进 下年度工伤保险收入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收。

工伤预防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才能判定费做为专项经费治理 利用,专项经费治理 利用根据国度和省的有关规定施行。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合、发放奖金,或者挪做其他用处。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付出情状 停止监视。

财务部分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治理 情状 停止监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成立健全内部审计轨制。

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治理 情状 施行社会监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庇护 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元的工伤保险工做实行监视。

第五十二条 职工有权监视用人单元参与 工伤保险及缴费情状 。用人单元应当向职工照实布告因工伤亡、参与 工伤保险和缴费情状 。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元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元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付出情状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供给响应的查询、征询办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元发作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根据处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元或者小我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元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平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元对工伤认定结论不平的;

(三)用人单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元缴费费率不平的;

(四)签定办事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设置装备摆设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元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 工伤保险而未参与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参与 并依法处置。用人单元未定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过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元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 工伤保险而未参与 或者未定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元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原则 向职工付出费用。

用人单元根据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元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付出新发作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元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门由用人单元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元、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设置装备摆设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元未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供给证据,或者供给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治理 部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做人员违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逃回调用流失款项;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私行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钱或者滞纳金的;

(二)未根据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钱或者滞纳金全数存进 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调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未根据规定审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则 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未根据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蓄金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与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无合理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故弄玄虚将不契合工伤前提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帖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素材 ,以致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三条 处置劳动才能判定的组织或者小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纠正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供给虚假判定定见的;

(二)供给虚假诊断证明 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心 、省属和戎行驻穗单元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做根据国度和省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元工做期间,因工做原因遭到人身损害 的,能够要求用人单元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有关费用。两边对损害补偿存在争议的,能够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体例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元因工做遭受变乱损害 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均匀月缴费工资。本单元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敷十二个月的,以现实月数计算均匀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根据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根据统筹地域职工均匀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元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均匀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元工做不敷十二个月的,以现实月数计算均匀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元为职工打点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作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原则 付出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遭到变乱损害 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施行后发作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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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平安消费,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职业病损害 后获得救治和经济抵偿,以及对因工灭亡职工亲属停止抚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令、律例,连系本省现实,造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元、国度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别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元)及其所属全数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单元和被保险人必需遵守平安卫生律例、轨制,严厉 施行国度平安卫生规程和原则 ,积极预防工伤变乱,削减职业危害。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勤奋开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搀扶帮助 因工整残者处置合适其身体情况的劳动。第五条 社会保险部分主管社会工伤保险工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令、行政、经济等手段包管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 情状 ,工伤保险基金不够利用时,由同级财务赐与补助。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度规定免纳税、费。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畴 和劳动才能判定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状 之一负伤、致残疾或灭亡的,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做时间在本单元处置日常消费、工做;

(二)处置单元暂时 指派的工做;

(三)经单元附和 ,处置与本单元工做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创造创造 或手艺革新;

(四)在告急情状 下,未经单元指导指定而处置有益于本单元的工做,或停止夺 险救灾、救人等庇护 国度、社会和人民群寡利益的行为;

(五)在本单元处置某种专业性工做而引起职业病(契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到达评残品级;

(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道路上,发作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变乱,或遭受不成抗拒的不测损害 ;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作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变乱或其他不测损害 ,以及因不测变乱失踪;

(八)驾驶员工做期间发作交通不测变乱;

(九)在施行本单元安放 的消费工做使命中因突发疾病而形成灭亡或完全丧失劳动才能;

(十族兆)经劳动才能判定机构判定确认为因工整残旧伤复发。

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情状 负伤、致残疾或灭亡,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分确认,契合国度有关规定的,可对照因工伤残或因工灭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状 之一负伤、致残疾或灭亡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有意 加重伤情或无理回绝承受病院查抄治疗;

(二)因为本人违法行为或有意 行为(如他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灵活车辆;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立功。第九条 被保险人发作工伤变乱或患职业病,单元在向平安消费行政治理 部分陈述的同时,要陈述同级社会保险部分,并在发作工伤变乱或者确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工伤陈述书誉穗档。过期不陈述的,由单元负责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原则 付出工伤费用。社会保险部分对变乱和被保险人伤亡情状 停止查询拜访时,有关单元应积极共同,照实反映情状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末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原则 按国度和省有关规定施行。第十一条 残疾品级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才能,五级至六级为大部门丧失劳动才能,七级至十级为部门丧失劳动才能。第十二条 单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一年,被保险人因工伤残、患病的,自判定结论通知送达单元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因工灭亡、失踪的,自单元晓得被保险人因工灭亡或失踪之日起计算。单元未在有效期内申请的,由单元负责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才能判定机构,由劳动、社会保险、卫生、人事、工会的主管人员构成。劳动才能判定机构负责劳动才能判定和残疾品级评定工做。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元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钱;

(庆乱三)滞纳金;

(四)处所财务补助;

(五)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收进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元按所属全数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均匀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逐月缴纳,详细比例由社会保险部分和财务部分根据 区别 费率原则,按差别行业的求助紧急 水平和工伤变乱发作频次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工伤保险能够实行浮动费率,社会保险部分根据 单元必然期间内的工伤变乱率、出入率以及其他评估原则 ,适度调整其费率,以鼓舞 单元搞好平安消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元承担,被保险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造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治理 和经费自收自收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元及其所属全数员工、国度机关中的合同造职工、暂时 工,无论从属关系若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地、事业单元注销地或机关所在地参与 社会工伤保险。

国度机关公事员、财务全额拨款的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工做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 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当地或外埠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元承担工伤保险费,参与 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元所在地参与 一份工伤保险。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注销、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营业工做;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治理 办事工做。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处所税务机关征收。

工伤保险费纳进 财务专户,实行出入两条线治理 。第五条 参与 工伤保险的单元为被保险人打点工伤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注销证的复印件,参与 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材料。

单元发作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状 的,应填报参与 工伤保险情状 变更申报表,并于发作改变 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六条 所有参与 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白企业或职工的工做时间、工做地点。单元在招收员工时,应停止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给安康证明 。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做保险责任。第七条 工伤陈述书是由发作工伤变乱的单元造造 、向平安消费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分陈述有关情状 的文书。发作工伤变乱后,单元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分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陈述书。第八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末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末结判定》(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施行;伤残判定原则 按国度《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法式判定》(GB/T16180-1996)的规定施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动才能判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才能判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品级评定工做。

工伤保险的残疾品级评定工做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元应当在医疗末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病院出具的有关证明 素材 ,到县级以上劳动才能判定机构为其申请判定伤残品级。

返冲圆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元应当在医疗末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抵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末结后被判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元应当在收到伤残品级判定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材料及伤残品级判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抵偿事宜。

被保险人因工灭亡的,用人单元应当到病院或公安部分开具灭亡证明 书之日起30日内,凭灭亡证明 及死者生前供养曲系亲属的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曲系亲属生活补贴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做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漏塌。第十一条 灵活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做期间发作的交通不测变乱,招致伤残或灭亡,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灵活车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作伤亡的,按条例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置。第十二条 因工做情况存在有毒有害物量或在单元食堂就餐形成急性中毒而住院夺 救治疗的,经县判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分验证,能够对照因工负伤处置。

由单元指派前去国度公布 的疫区工做而传染疫病的,能够对照因工负伤处置。第十三条 单元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所属全数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均匀工资总额审定,在管帐轨制规定的费用项目中列收。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区别 费率,费率原则 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分造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分可在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分造定的费率原则 的根底上,根据 单元工伤变乱发作率、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等变更情状 ,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最多不得超越省规定原则 的50%。

2019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条则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布告(第69号)

通过施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大晌衫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因工做遭受变乱损害 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抵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离用人单元的工感冒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连系本省现实,造定本条例。

第2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元、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别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元)应当在消费运营所在地依法参与 工伤保险,为本单元全数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度机关和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施行。

第3条 工伤保险工做应当对峙预防、救治、抵偿和康复相连系的原则。

第4条 用人单元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消费和职业病防治的法令律例,施行平安卫生规程和原则 ,预防工伤变乱,削减职业病危害。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做,组织施行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工伤康复事业,搀扶帮助 因工整残者得到康复和处置合适身体情况的劳动。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包管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 情状 ,工伤保险基金不够利用时,由统筹地域的人民政府赐与补助。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进 根据国度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8条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场合内,因工做原因遭到变乱损害 的;

(二)工做时间前后在工做场合内,处置与工做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做遭到变乱损害 的;

(三)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场合内,因履行工做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损害 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做原因遭到损害 或者发作变乱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变乱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损害 的;

(七)法令、行政律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岗位,突发疾病灭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夺 救无效灭亡的;

(二)在夺 险救灾等庇护 国度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 的;

(三)因工做情况存在有毒有害物量或者在用人单元食堂就餐形成急性中毒而住院夺 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分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元指派前去依法公布 为疫区的处所工做而传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戎行退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元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谨尘,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1条 职工契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有意 立功的;

(二)醒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他杀的;

(四)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用人单元应当在职工发作变乱损害 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律例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做日,通知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变乱损害 发作之日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律例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域社会保滚腔险行政部分提收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状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附和 ,申请时限能够恰当耽误。

用人单元未根据前款规定提收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变乱损害 发作之日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律例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间接向用人单元所在地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收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元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收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作的契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元承担。

第13条 未参与 工伤保险的职工发作变乱损害 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元消费运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工伤认定。

第14条 提收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素材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罗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素材 ;

(三)医疗诊断证明 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罗变乱发作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损害 水平等根本情状 。

工伤认定申请人供给素材 不完全 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素材 。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素材 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第15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 审核需要能够对变乱损害 停止查询拜访核实,用人单元、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分有协助工伤查询拜访和供给证据的义务。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判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施行。对依法获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不再停止查询拜访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元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元承担举证责任。

第16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收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元。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受理的事实清晰 、权力义务明白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收工伤认定的决定。

做收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结论为根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收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行。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做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短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劳动才能判定

第17条 职工发作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不变(医疗末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才能的,应当停止劳动才能判定。

用人单元、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末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域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才能判定申请,并供给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医疗末结期确实认由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根据国度和省的有关规定施行。医疗末结期需要耽误的,由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根据国度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第18条 劳动才能判定是指劳动功用障碍 水平和生活自理障碍 水平的品级判定。

劳动功用障碍 分为十个伤残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 品级根据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动作五项前提确定。五项前提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才能判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原则 根据国度有关规定施行。

第19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元代表构成。

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分。

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负责劳动才能障碍 水平和生活自理障碍 水平判定,以及工伤医疗末结期和停工留心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设置装备摆设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做。

第20条 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才能判定申请后,应当从其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根据 专家组的判定定见做收工伤职工劳动才能判定结论,需要时,能够拜托 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停止有关的诊断。

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才能判定 申请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劳动才能判定结论,需要时,做出劳动才能判定结论的期限能够耽误三十日。劳动才能判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判定的单元和小我。

劳动才能判定工做应当客看 、公允 。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构成人员或者参与 判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短长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 及劳动才能判定工做法式由省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另行造定。

第21条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元对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才能判定结论不平的,能够自收到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判定不平的,能够自收到复查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申请再次判定;也能够自收到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申请再次判定。

省级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才能判定结论为最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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