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连系本省现实,造定本法子。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元、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别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元),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元全数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元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做。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用人单元根据属地化办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与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做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办理,经办营业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元,其工伤保险工做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办理,经办营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域、消费活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元,其工伤保险工做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办理,经办营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能够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经办营业。
第六条 用人单元注册地与消费运营地不在统一统筹地域的,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消费运营地参与工伤保险。
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元职工实行实名造办理。
第七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停止工伤情况查询拜访、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市州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能够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劳动才能判定申请、送达劳动才能判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职工发作变乱危险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律例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元应当自变乱危险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收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元提出版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同意,申请时限能够恰当耽误,耽误时间最长不得超越90天。
第九条用人单元未按本法子第八条规定提收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变乱危险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间接向用人单元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收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越前款规定的时限提收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元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判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根据。
第十一条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元职工遭到变乱危险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停止工伤认定和劳动才能判定。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元职工遭到变乱危险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在消费运营地停止工伤认定和劳动才能判定。
第十二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两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更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申请指定管辖。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元、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够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申请指定管辖。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管辖。
第十三条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元,其工伤职工劳动才能等判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元,其工伤职工劳动才能等判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元承担。
申请劳动才能再次判定,判定结论没有变革的,判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自劳动才能判定结论做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元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作变革的,能够向做出初度劳动才能判定结论的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申请劳动才能复查判定。
第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贴费(包罗本地交通费),根据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根据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贴费尺度施行。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越3天,省外最多不超越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