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标准:
(1)明白暗示两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两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育、财富和债务的一致处置定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利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注销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明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度法令律例;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进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褫夺或者限造一方合法权力。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两边当事人要筹办三别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注销机关本地民政局存档一份,两边当事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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