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元负责城市绿化治理,购置了一批用于绿化储蓄的林木,养在林场,单价每株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购置的林木能否记进“公共根底设备”科目?假设林木被用于公园、行政事业单元内部及市政道路应记进什么科目?
答:负责城市绿化治理的事业单元购进的用于绿化储蓄的林木,养在林场,不该记进“公共根底设备”科目,能够参照《政府管帐原则第6号——政府储蓄物资》(财会〔2017〕23号)相关规定,做为政府储蓄物资停止管帐核算。
储蓄的林木用于公园、市政道路绿化的,应当由公园、市政道路治理部分做为公共根底设备(市政根底设备)停止管帐核算;储蓄的林木用于行政事业单元内部绿化,契合固定资产进账前提的,应当由相关行政事业单元做为固定资产停止管帐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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