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不良商家,为了削减用工成本,有意频繁调动老职工的岗位并向职工鼓吹,老职工到新的岗位,什么都不熟悉,应该视为新员工适用试用期,工资也应该根据试用期发放。那种说法外表似乎有点事理,本色却是违法的做法,属于变相克扣员工的工资。
调岗签定试用期,那事有根据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统一用人单元与统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规定,上述商家的做法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能够要求商家根据正式工的工资补发工资,也能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以此为由,提进来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调岗签定试用期,那事有根据吗?
试用期不单有时间限造,还有次数限造,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间或者试用期间,仍是已经去除了劳动合同,只要商家再次利用劳动者,都不克不及从头签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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