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收养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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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成立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能够做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父母。

烟台市收养关系成立详细情况

收养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法令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法令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弭。

关系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烟台市收养关系解除详细情况

法令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2、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分处以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3、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分充公不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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