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有哪些新规开始实施,会有什么影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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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处:中国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news.com/cj/2021/09-30/9577884.shtml

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动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征信业标准开展的决策摆设,推进征信法治建立,践行“征信为民”理念,加强小我信息庇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营业办理法子》,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材料图:中国人民银行。

中新社

记者 张兴龙 摄

  《征信营业办理法子》是《征信业办理条例》的配套轨制,与《征信机构办理法子》配合构成征信法治系统的重要构成部门,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平安,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征信业办理条例》施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鞭策国度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不竭完美办事功用,获得打破性停顿,在防备金融风险中阐扬了征信系统主干感化。同时,批设两家市场化小我征信机构、存案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59家信誉评级机构,构成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开展格局,在增加征信有效供应、办事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撑持实体经济开展等方面阐扬了重要感化。

  《征信营业办理法子》在总结近年来征信业理论经历的根底上,遵照标准与开展并重、机构监管与营业监管兼顾的原则,明白信誉信息的范畴,细化征信营业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机构、信息供给者和信息利用者的法令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营业供给详细可操做的标准指引。

  《征信营业办理法子》严酷按照国度法令律例,进一步明白征信全流程营业规则。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信誉信息收罗的体例和原则,明白信誉信息加工处置的客不雅性和准确性要求,全面落实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异议和赞扬等各项权力。在保障信誉信息合法利用方面,强调信誉信息利用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供给信誉陈述、信誉画像、信誉评分、信誉评级和信誉反欺诈等征信办事,应用于办事实体经济的金融等活动。在保障信誉信息平安方面,进一步强化完美征信内控轨制建立、征信系统平安办理和征信机构人员办理等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征信业办理条例》《征信机构办理法子》《征信营业办理法子》等规定,实在履行对征信业的监视办理职责,从严催促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征信营业活动,促进我国征信业标准安康开展,为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合作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系统,有效防备化解金融风险供给征信撑持。

附:征信营业办理法子(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征信营业及其相关活动,庇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安康开展,推进社会信誉系统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信息庇护法》《征信业办理条例》等法令律例,造定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不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小我开展征信营业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征信营业,是指对企业和小我的信誉信息停止收罗、整理、保留、加工,并向信息利用者供给的活动。

  本法子所称信誉信息,是指依法收罗,为金融等活动供给办事,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小我信誉情况的根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构成的阐发评价信息。

  第四条 处置小我征信营业的,应当依法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小我征信机构答应;处置企业征信营业的,应当依法打点企业征信机构存案;处置信誉评级营业的,应当依法打点信誉评级机构存案。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获得合法征信营业天分的市场机构开展贸易合做获取征信办事。

  本法子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办理部分监视办理的处置金融营业的机构。

  处所金融监管部分负责监视办理的处所金融组织适用本法子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处置征信营业及其相关活动,应当庇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平安,防备信誉信息泄露、丧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度奥秘,不得进犯小我隐私和贸易奥秘。

  处置征信营业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照独立、客不雅、公平的原则,不得违背法令律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 信誉信息收罗

  第七条 收罗小我信誉信息,应当采纳合法、合理的体例,遵照最小、需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罗。

  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体例收罗信誉信息:

  (一)棍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不法渠道收罗;

  (四)以其他损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体例。

  第九条 信息供给者向征信机构供给信誉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造定相关轨制,对信息供给者的信息来源、信息量量、信息平安、信息主体受权等停止需要的审查。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供给者在创办营业及合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信息庇护法》等法令律例,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白信息收罗的原则以及各自由获得客户同意、信息收罗、加工处置、信息更正、异议处置、信息平安等方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运营小我征信营业,应当造定收罗小我信誉信息的计划,并就收罗的数据项、信息来源、收罗体例、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庇护轨制等事项及其变革向中国人民银行陈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收罗小我信誉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而且明白告知信息主体收罗信誉信息的目标。按照法令律例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供给者获得小我同意的,信息供给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小我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做,停止小我信誉信息收罗、整理、加工和阐发的信息供给者,向中国人民银行陈述。

  小我征信机构应当标准与信息供给者的合做协议内容。信息供给者应当就小我信誉信息处置事项承受小我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

  第十五条 收罗企业信誉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标,不得进犯贸易奥秘。

第三章 信誉信息整理、保留、加工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留、加工信誉信息,应当遵照客不雅性原则,不得窜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纳办法,进步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量量。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留、加工信誉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供给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供给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置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誉信息内部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差别信息供给者的信息停止比对,发现信息纷歧致的,及时停止核查和处置。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收罗的小我不良信息的保留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务末行之日起为5年。

  小我不良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小我不良信息在对外办事和应用中删除;做为样本数据的,应当停止匿名化处置。

第四章 信誉信息供给、利用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对外供给征信产物和办事,应当遵照公允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贸易前提限造差别的信息利用者利用,不得操纵优势地位供给蔑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物和办事。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纳恰当的办法,对信息利用者的身份、营业天分、利用目标等停止需要的审查。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利用者接入征信系统的收集和系统平安、合规性办理办法停止评估,对查询行为停止监测。发现平安隐患或者异常行为的,及时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停行供给办事。

  第二十三条 信息利用者应当采纳需要的办法,保障查询小我信誉信息时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且根据约定用处利用小我信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利用者利用征信机构供给的信誉信息,应当基于合法、合理的目标,不得滥用信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小我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誉陈述,征信机构能够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合查询等多种体例为小我信息主体供给信誉陈述查询办事。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供给者提出异议;认为损害本身合法权益的,能够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收机构赞扬。对异议和赞扬根据《征信业办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打点。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收罗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供给信誉陈述等信誉信息查询产物和办事的,应当客不雅展现查询的信誉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誉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停止解释申明。

  信息主体有官僚求征信机构在信誉陈述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供给画像、评分、评级等信誉评价类产物和办事的,应当成立评价尺度,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誉无关的要素做为评价尺度。

  征信机构正式对外供给信誉评价类产物和办事前,应当履行需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法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逃溯。

  征信机构供给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东西信誉评级产物和办事的,应当根据《信誉评级业办理暂行法子》(中国人民银行 开展变革委 财务部 证监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相关规定开展营业。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供给信誉反欺诈产物和办事的,应当成立欺诈信誉信息的认定尺度。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供给信誉信息查询、信誉评价类、信誉反欺诈产物和办事,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收行以上分收机构陈述下列事项:

  (一)信誉陈述的模板及内容;

  (二)信誉评价类产物和办事的评价办法、模子、次要维度要素;

  (三)信誉反欺诈产物和办事的数据来源、欺诈信誉信息认定尺度。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不得处置下列活动:

  (一)对信誉评价成果停止许诺;

  (二)利用对信誉评价成果有表示性的内容宣传产物和办事;

  (三)未经政府部分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停止市场推广;

  (四)以胁迫、棍骗、诱导的体例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利用者供给征信产物和办事;

  (五)对征信产物和办事停止虚假宣传;

  (六)供给其他影响征信营业客不雅公平性的征信产物和办事。

第五章 信誉信息平安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落实收集平安品级庇护轨制,造定涉及营业活动和设备设备的平安办理轨制,采纳有效庇护办法,保障征信系统的平安。

  第三十四条 小我征信机构、保留或者处置100万户以上企业信誉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核心营业信息系统收集平安庇护品级具备三级或者三级以上平安庇护才能;

  (二)设立信息平安负责人和小我信息庇护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办理人员担任;

  (三)设立专职部分,负责信息平安和小我信息庇护工做,按期查抄征信营业、系统平安、小我信息庇护轨制办法施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备设备、平安控造设备设备以及互联网应用法式的平安,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办理,保障系统物理平安、通信收集平安、区域鸿沟平安、计算情况平安、办理中心平安等,防备征信系统遭到不法入侵和毁坏。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人员录用、离岗、查核、平安教育、培训和外部人员拜候办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平安办理工做。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严酷限制公司内部查询和获取信誉信息的工做人员的权限和范畴。

  征信机构应当留存工做人员查询、获取信誉信息的操做记录,明白记载工做人员查询和获取信誉信息的时间、体例、内容及用处。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成立应急处置轨制,在发作或者有可能发作信誉信息泄露等事务时,立即采纳需要办法降低危害,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收行以上分收机构陈述。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征信营业及其相关活动,收罗的企业信誉信息和小我信誉信息应当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供给小我信誉信息,应当契合法令律例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利用者供给企业信誉信息查询产物和办事,应当对信息利用者的身份、信誉信息用处停止需要的审查,确保信誉信息用于跨境商业、投融资等合理用处,不得危害国度平安。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做的,应当在合做协议签订后、营业开展前将合做协议陈述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监视办理

  第四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承受社会监视:

  (一)收罗的信誉信息类别;

  (二)信誉陈述的根本格局内容;

  (三)异议处置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小我征信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身小我征信营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信息庇护法》《征信业办理条例》的情况停止合规审计,并将合规审计陈述及时陈述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收行以上分收机构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停止监视查抄:

  (一)征信内控轨制建立,包罗各项轨制和相关规程的齐全性、合规性和可操做性等;

  (二)征信营业合规运营情况,包罗收罗信誉信息、对外供给和利用信誉信息、异议与赞扬处置、用户办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

  (三)征信系统平安情况,包罗信息手艺轨制、平安办理、系统开发等;

  (四)与征信营业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信息供给者和信息利用者违背《征信业办理条例》规定,进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收行以上分收机构依法对其查抄和处置。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第四条规定,私行处置小我征信营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征信业办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停止惩罚;私行处置企业征信营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收行以上分收机构根据《征信业办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停止惩罚。

  金融机构违背本法子第五条规定,与未获得合法征信营业天分的市场机构开展贸易合做获取征信办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收机构责令矫正,对单元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背本法子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收行以上分收机构根据《征信业办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停止惩罚。

  第四十八条 征信机构违背本法子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收行以上分收机构责令矫正,充公违法所得,对单元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法令、行政律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处置征信营业、处置信贷营业的机构向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誉信息参照本法子施行。

  第五十条 以“信誉信息办事”“信誉办事”“信誉评分”“信誉评级”“信誉修复”等名义对外本色供给征信办事的,适用本法子。

  第五十一条 本法子施行前未获得小我征信营业运营答应或者未停止企业征信机构存案但本色处置征信营业的机构,应当自本法子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第五十二条 本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法子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编纂: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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