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盘利用权为“持久”或不说明末行年限的,一般只要两种性量,一种是城镇划拨用地,包罗城镇居民室第性量划拨地盘,机关事业单元以及公益组织的办公、科研或公益性量划拨用地,军事用地等;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建立用地,包罗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村集体企业建立用地等。题主所说的应该是第二类。至于所谓的新民栖身宅,应该是指新农村建立中统建的村居民室第,并不是法命名称,查了一下材料,次要是在河北一带,其实跟其他省份很早就起头搞的农人统建房、农人联建房没啥区别,都是属于住建部曾三令五申制止上市交易的农村小产权房。
结论:不靠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