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行《浙江省普陀山光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地盘操纵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处所性律例的决定》批改)。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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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行《浙江省普陀山光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地盘操纵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处所性律例的决定》批改)。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