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疫区行程被判刑 4 年,辽宁货车司机递交申诉,法院回应「已收到再审申请」,目前进展如何?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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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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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忆:

从疫区返回17天后确诊

大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被判刑

据韩成供述,2022年1月22日,他和妹夫贺某驾车从绥中县动身前去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送货。卸货后,他们两人于1月25日回到绥中县的家中。到了27、28日,韩成在网上领会到绥芬河市爆发疫情,他认为应该没有什么事,也没有当回事,就没有向绥中县有关部分报备行程。

2022年2月2日,韩成因身体不适停止了核酸检测,成果为阴性。当晚,他前去老婆表弟王某家吃饭。2月8日,王某成为绥中县首例新冠肺炎阳性患者,随后,韩成和老婆也相继确诊。2022年4月,韩成因涉嫌波折流行症防定罪被警方监视栖身。

判决书显示,庭审上,韩成的辩解人称,韩成固然施行了瞒报疫区行程的行为,但其瞒报是出于对绥中县防控办法不领会,主不雅成心不强。韩成经传唤到案后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当庭认功。韩成于2022年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后,于2月2日曾自行停止核酸检测,成果为阴性,即便后来2月8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后也屡次核酸检测成果为阴性,曲到2月10日才检测出为阳性确诊。也就是说,韩成从绥芬河市疫区返回后颠末17日才被确诊新冠肺炎,其实不能合理排除他从疫区返回绥中县时并未传染新冠肺炎,不排除他返回绥中县后传染的可能,恳求法院对他从轻惩罚。

判决书还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22日,韩成和贺某驾驶大货车前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停止报备。后韩成和贺某均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形成绥中县范畴内大量人员被传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批示部统计,该县累计陈述传染183人,隔离7865人。全县陆续规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备区,启用隔离场合61家,利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务共收入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绥中县法院认为,韩成和贺某违背流行症防治法的规定,回绝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造机构按照流行症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造办法,引起依法确定采纳甲类流行症预防、控造办法的流行症传布,后果出格严峻,其行为已构成波折流行症防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功名成立,予以撑持。两人当庭认功,从轻惩罚。

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韩成和贺某犯波折流行症防定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的判决书 图据受访者

从2022年4月24日至今,韩成不断被监视栖身,即便后面法院宣判,他也没有被收监。固然没有在监狱,但他也不克不及再跑货车,失去了收入来源。

国度卫健委颁布发表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施行“乙类乙管”后,韩成似乎又看到了希望。1月9日,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在2023年的第一个工做日就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质料。“交了质料后,法院就让在家等德律风。”韩成说。

绥中县法院工做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韩成)提交的再审申请,我们已经收到了”,但回绝透露更多信息。

专家概念:

《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赐与弛刑、假释的考虑因素

跳脱出个案,《通知》出台后,若何处置违背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疫情预防、控造办法而被定功或处于审理阶段的当事人成为公家存眷的焦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传授方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通知》中“正在处置的”案件,指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即正处于侦查、告状、审理阶段的案件。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通知》,那些刑事案件中立功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认定构成波折流行症防定罪、波折国境卫生检疫功,应及时释放。

方鹏暗示,应当明白:《通知》规定那些情况,不再认定构成波折流行症防定罪、波折国境卫生检疫功,属于因法令变革而无功。因而,无功的情况,只能适用于在2023年1月8日之前,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方鹏告诉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案件接纳二审末审造,接到一审讯决十日内,若被告人没有上诉、查察院没有抗诉,则判决生效;若被告人上诉,或查察院抗诉,则进入二审法式,二审讯决、裁定在宣告当日立即生效。

判决、裁定生效之后,能够申请法院再审,进入审讯监视法式。若是法院按照审讯监视法式,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停止再审,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施行该行为其时的法令。已经做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克不及适用《通知》而认定无功。

方鹏认为,在法式法上,服刑人员具有申述权力。同时,关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按照差别案件的详细情况,当事人在申请弛刑或假释时,《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的考虑因素。

材料配图 据视觉中国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导,北大法学院传授陈长生指出,根据刑法法理以及立律例定,若是在2023年1月8日以前施行了波折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还未经审讯,或审讯不决(没有做出生效裁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不再认为构成立功。但是若是在此以前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裁判,则不予改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传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公家号《罗翔说刑法》中撰文指出,韩成及贺某涉及的法令问题是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问题。所谓既判力就是已经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决。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能否能够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判。我国刑法采纳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令不克不及溯及已经生效的判决的立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按照其时的法令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根据审讯监视法式从头审讯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令。”

红星新闻记者 宋昕泽 蓝婧 练习记者 李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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