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莉玲
网络游戏产业网络游戏账号能否出售,买卖后的游戏账号数据究竟属于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一桩因游戏账号买卖引发的数据权属纠纷。
本案中,由于游戏运营方在协议中明确“游戏账号不得有赠予、转让或出售等行为”,最终游戏账号“原号主”李某取得胜诉,而花费了一千余元的第三人葛某“无效买号”。
游戏运营方更换,“原号主”欲转移数据未果
早前,本案原告——游戏用户李某在K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中注册了游戏账号A,并绑定自己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邮箱。随后由于自身原因,李某有一段时间未登录涉案游戏。
2020年7月,涉案网络游戏的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由K公司变更为Q公司和X公司。这两家新公司则发布公告称,用户如果想继续在新服务器玩游戏,并且保留游戏账号的进度和成就,需要将原服务器上的账号数据转移至新服务器的新账号中。
看到公告后,李某试图进行账号数据转移但未能成功,由此也牵扯出本案的第三人葛某。
据了解,2019年12月,葛某通过第三方网站花费一千余元购买涉案游戏账号A,并获得了李某认证时的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邮箱号等信息,随后,葛某将游戏账号A变更绑定了自己的身份证号,但未变更原来的手机号和邮箱。
而作为“原号主”,李某表示自己不认识“买号主”葛某,也对游戏账号A被买卖一事毫不知情。
在转移账号数据失败后,李某向平台发起申诉,成功将游戏账号A数据转移到游戏账号B。但葛某也“不甘示弱”,同样向平台申诉要求找回游戏账号A的数据,此时平台又判定葛某申诉成功,故封停了李某的游戏账号B。
这么一来二去后,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Q和X公司解封自己的游戏账号B账号,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两家游戏公司则表示,李某在先获得了游戏账号A中的数据,但葛某随后提出申诉,并提交了与涉案账号一致的实名信息和近期消费记录,因此平台基于实名认证判定账号数据归属于葛某,且平台已经尽到应尽义务,封禁李某游戏账号B的做法也有充分法律事实依据。
本案第三人葛某则表示自己与李某并不相识,且不存在盗号行为。自2019年买号后,葛某一直使用涉案游戏账号A进行游戏和充值,因此游戏账号继承数据和使用权应当归自己所有。
账号能否买卖?原则上以游戏服务协议为准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方面确认涉案游戏账号A的使用权仍归属李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运营方K公司和新运营方Q公司和X公司的游戏服务协议均规定,游戏账号不得有赠予、转让或出售等行为。
在法院看来,李某和葛某都应遵守游戏运营方的协议。本案中,李某作为涉案游戏账号A的初始申请注册人,享有涉案A账号使用权。在新运营方Q公司和X公司的数据继承规则下,李某注册申请了B账号,也有权将游戏账号A的数据转移至B账号中。
另外,被告Q公司和X公司在明知葛某通过买卖获取游戏账号A的情况下,仍认定游戏账号A使用权归属葛某,并封停了李某的游戏账号B,这一行为已经对李某构成违约。
由于李某已经原游戏账号A数据转移至其B账号,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Q公司和X公司在七日内解封涉案游戏B账号并由李某使用。此外,尽管第三人葛某购买了账号,但原告李某与被告Q公司和X公司均不是出卖方,因此不应对葛某承担相应责任。
还需厘清的是,本案并不意味着一切游戏账号的相关买卖均为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解析本案时谈到,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用户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在不违反格式条款法律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
此外,李文超法官还提到,玩家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也享有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