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目,合同两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处理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躲在其他事项中,形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罗在房屋一般补葺、拆修后返修及歹意添附的抵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而租赁合同两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详细阐发:
王全忠生活堕落到顶点,是典型中国“水哥”,他的办公室、车的后背箱、家里,终年备有大量的农人山泉牌(1.5L)商用水。王饮水、沏茶、烧饭,都用此水,连洗脚也用农人山泉,从不饮用霍州本土一点点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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