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评:坚决查处干部年龄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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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原创稿

选人用人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容不得半点“沙子”。

“欺瞒组织,篡改个人档案资料”,四川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黄桢富将年龄改小8岁;“长期对组织隐瞒真实年龄”,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一段时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典型案例,点明年龄造假违规违纪具体情形,释放严明组织纪律、纠治年龄造假的鲜明信号。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是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新时期必须坚持的选拔干部原则。少数干部隐瞒真实年龄、篡改档案信息,实质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怎能指望这样的人在工作中实事求是、克己奉公?相反,其会对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各种不良影响。严肃纠治年龄造假,坚决向此类违规违纪“亮剑”,维护政治生态风清气正,是党的必然选择。

某些干部甚至在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方面“一股脑”造假,有的连妻儿的各项信息也一并篡改。如此胆大妄为令人发指。这般挖空心思篡改年龄、档案造假,就是图一己之私,就是要在干部提拔时获得所谓的“年龄优势”,妄图给组织留下“年富力强”的印象。这一切,严重破坏干部提拔的公平公正性,更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事实上,档案管理并不缺乏相应制度,但制度离不开严格执行。个别地方对干部档案监管重视不够,干部档案管理和审核手段没能与时俱进。在一些案例中,更出现个别领导因“裙带关系”,违规插手干预,严重妨碍查处。

唯有严肃查处,方有足够敬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列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严重违背对党忠诚的基本义务,必须依规严惩,以儆效尤。

在干部任用的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循“凡提四必”要求——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由此,才能有效防止“带病提拔”。对于发现的问题,更当倒查包括年龄造假在内的各项违规违纪行径,对相关公职人员给予必要问责,斩断不轨链条。

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给予真正德才兼备的干部干事创业的广阔舞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必将生机勃勃向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也会愈发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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