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查验1次;超越5年的,每6个月查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查验1次;超越10年的,每6个月查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查验1次;超越6年的,每年查验1次;超越15年的,每6个月查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查验1次;超越4年的,每年查验1次;
(五)挈拉机和其他灵活车每年查验1次。营运灵活车在规定查验期限内经平安手艺查验合格的,不再反复停止平安手艺查验。
(六)超越报废年限的车辆不成以再过户(买卖),但能够陆续利用;买卖的话能够先到车管所打点该车的报废单(登记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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