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下列非灵活车应当经申领人栖身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注销,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灵活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非灵活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灵活轮椅车外,其他非灵活车不得安拆动力安装。
第十七条申请非灵活车注册注销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灵活轮椅车注销的,同时提交残疾人结合会出具的契合下肢残疾前提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非灵活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灵活车道内行驶的;
(三)醒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灵活轮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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