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枪问题

3个月前 (01-12 04:25)阅读3回复0
l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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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那要看谁用了!

对差人来说,那要用来冲击立功分子。

对国度高级干部,那确实是用来防身的。。。。。。。

  枪收的造造、购置、持有申请手续

  1.各类枪收,除国度指定的工场造造和补缀外,任何单元和小我,禁绝擅自造造、补缀或拆配。

  2.法定单元购置军用枪收,应当将购置枪收的品种、数量、用处、佩戴和设置装备摆设范畴报经本地公安机关附和后,向国度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购置各类射击运动枪收,需经上一级体委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附和,发给购置证,凭证向国度指定的单元购置;购置猎枪和打针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分批准和公安机关附和,发给购置证,凭证向国度指定的单元购置;经销猎枪的商铺,需在县、市公安局注册。

  3.持枪人员和持枪单元,必需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经县、市公安局核准,发给持枪证;持枪人员照顾枪收外出,必需随身照顾持枪证备查;因公照顾公用枪收到本县、市以外埠区的,必需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通行证;持枪单元撤销或持枪人员工做调动时,应当将枪收交还发枪单元,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存眷销。

  4.运输枪收弹药,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运输证,到目标地后,凭证向本地公安机关注销存案或申领持枪证。

  5.从国外照顾猎枪进境,必需事先经常住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查抄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目标地后,向本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照顾猎枪出境,需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口岸和边防查抄站。

  [1981年4月2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收治理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

  该办法第3条规定,法院、查察、公安机关工做需要佩枪人员,边海防地域及偏远地域党政负责干部,有佩枪需要的机要通信人员、海关人员、军工场押运保镳人员能够佩戴枪收;第4条规定,有配枪需要的庇护部分,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元,野外埠量勘探队、测绘队、海上客、货、油轮及功课船,民航机场及民航飞机等单元能够设置装备摆设公用枪收。

他假设跟上述规定挂不上边,就是违法。

手枪本就是侵占防身之用,难不成还指看用它进攻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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