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度食物药品监视治理总局公布,2015年9月1日起 施行的《食物召回治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食物消费者 通过自检自查、公家赞扬举报、运营者和监视治理部分告知 等体例知悉其消费运营的食物属于不平安食物的,应当主动 召回。那么本规定所称不平安食物,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 康已经或可能形成危害的食物,包罗:(1)已经诱发食物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安康形成 危害以至灭亡的食物。(2)可能引发食物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安康形成 危害的食物。(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安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物 标签和阐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白的食物。有关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不平安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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