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灵活车信号灯和非灵活车信号灯表达: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障碍被放行的曲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行线的车辆能够陆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制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灵活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灵活车和行人应当根据灵活车信号灯的表达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障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状下,能够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达: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 红灯亮时,制止行人进进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进人行横道的,能够陆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待。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达: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达: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标的目的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制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标的目的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标的目的向左、向上、向右别离表达左转、曲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继续闪烁的黄灯,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重视了看,确认平安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穿插道口有两个红灯瓜代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达制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达容许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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