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燃油附加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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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油附加费(Fuel oil surcharge / fuel adjustment factor)。航运公司和班轮公会收取的反映燃料价格改变的附加费。该费用以每运输吨几金额或者以运费的百分比来表达。缩写为f。o。s。或f。a。f。。也称做Bunker surcharge或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根据国度开展和变革委员会(简称“国度发改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下发的【2008】1568号文件精神,现下发通知调整国内航路燃油附加费征收原则,详细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出票日期),800公里以下航路每位旅客由60元进步到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路每位旅客由100元进步到150元。

二、按成人通俗票价10%计价的婴儿陆续免收国内航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购置任何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同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差人国内航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陆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

注: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说明INF

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说明CHD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差人编码和票面须说明DFMM/DFPP。

三、2008年7月1日前已出票的2008年7月1日(航班日期)以后的国内航路客票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

四、出票日期在2008年7月1日之前的客票如需在2008年7月1日(含)之后改签乘机,则需换开客票,补收燃油附加费。

2008年12月19日,国度开展变革委、民用航空局发出通知,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更情状,决定响应降低国内航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原则。

  此中,800公里(含)以上航路由每位旅客150元降低到40元,800公里以下航路由80元降低到20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施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按成人通俗票价10%计价的婴儿陆续免收国内航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享受按成人通俗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差人及儿童(含无成人陪同儿童),国内航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陆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上航路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下航路每位旅客收取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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