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车注销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变动注销的,灵活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灵活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灵活车所有 人的身份证明; (二)灵活车注销证书; (三)灵活车行驶证;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灵活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灵活车注销证书上签注变动事项,收回行驶证,从头核发行驶证。
第十七条 已注册注销的灵活车,灵活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迁徙或者灵活车所有人姓名(单元名称)、联络体例变动的,应当向注销地车辆治理所存案。 (一)灵活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迁徙、灵活车所有人姓名(单元名称)变动的,灵活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灵活车注销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动证明。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灵活车注销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从头核发行驶证。 (二)灵活车所有人联络体例变动的,灵活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打点存案。 灵活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动的,能够向注销地车辆治理所申请存案。
灵活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灵活车注销证书。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灵活车注销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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