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度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治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行程单》做为旅客购置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醒旅客行程的感化。《行程单》纳进税务发票治理范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度税务总局受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造、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治理工做。不契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做为管帐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元和小我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元所属民航地域治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域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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