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总规
第一条 为更好地称心社会公家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合成开展,标准收集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办事行为,保障运营平安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度有关法令、行政律例,造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置收集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运营办事,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运营办事,是指以互联网手艺为依托构建办事平台,整合供需信息,利用契合前提的车辆和驾驶员,供给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办事的运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集预约出租汽车运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收集办事平台,处置网约车运营办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对峙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开展出租汽车,根据高操行办事、差别化运营的原则,有序开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需要实行政府批示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负责批示全国网约车治理工做。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批示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治理工做。
曲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某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分)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详细施行网约车治理。
其他有关部分根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施行相关监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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