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4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治理,进步建筑设想量量与程度,保障公民生 命和财富平安,庇护社会公共利益,造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获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处置房屋建筑 设想及相关营业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测验、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人事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曲辖市人 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人事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测验 、注册和执业施行批示和监视。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 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测验和注册的详细工做。 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人事行政主管部分、其 他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代表和建筑设想专家构成。
省、自治区、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曲辖市建立行政主管 部分、人事行政主管部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代表和建筑设想专家构成。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能够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庇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测验和注册
第七条 国度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同一测验轨制。
注册建筑师全国同一测验办法 ,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分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 管部分配合造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组织施行。
第八条 契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能够申请参与一级注册建筑师测验:
(一)获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附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 关营业2年以上的;
(二)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附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 营业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结业学历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5年以上的 ,或者具有建筑学附近专业大学本科结业学历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7年以上 的;
(四)获得高级工程师手艺职称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3年以上的,或者取 得工程师手艺职称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前提,但设想功效凸起,经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 认定到达前四项规定的专业程度的。
第九条 契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能够申请参与二级注册建筑师测验: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附近专业大学本科结业以上学历,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 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想手艺专业或者附近专业大专结业以上学历,并处置建筑设想或 者相关营业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想手艺专业4年造中专结业学历,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 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想手艺附近专业中专结业学历,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7 年以上的;
(五)获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手艺职称,并处置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3年以上的。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高级、中级手艺职称的建筑设想人员,经所在单元 选举,能够根据注册建筑师全国同一测验办法的规定,免予部门科目标测验。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测验合格,获得响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能够申请注册 。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 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因受刑事惩罚,自刑罚施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行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中犯有错误受行政惩罚或者罢免以上行政处分,自 惩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行不满2年的;
(四)受撤消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惩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行不 满5年的;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 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存案;省、自治区、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准 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发 现有存眷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的注册不契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存眷册建筑师 治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别离由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 、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同一造造的一级注册 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陆续注册的,应当 在期满前30日内打点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已获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或者省、自 治区、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受刑事惩罚的;
(三)因在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中犯有错误,遭到行政惩罚或者罢免以上行政处 分的;
(四)自行停行注册建筑师营业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能够自接到撤 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省 、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能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头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畴:
(一)建筑设想;
(二)建筑设想手艺征询;
(三)建筑物查询拜访与判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想的项目停止施工批示和监视;
(五)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规定的其他营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施行营业,应当加进建筑设想单元。 建筑设想单元的天分品级及其营业范畴,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水平的限造。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畴不得超越国度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水平。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施行营业,由建筑设想单元同一承受拜托并同一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因设想量量形成的经济缺失,由建筑设想单元承担补偿责任;建筑 设想单元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逃偿。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施行注册建筑师营业。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施行注册建筑师营业。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 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施行营业,也不得超越国度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 围施行营业。
第二十六条 国度规定的必然跨度、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 筑师停止设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想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 师附和;但是,因特殊情状不克不及征得该注册建筑师附和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令、律例和职业道德,庇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包管建筑设想的量量,并在其负责的设想图纸上签字;
(三)守旧在执业中知悉的单元和小我的奥秘;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想单元施行营业;
(五)不得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施行营业。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不合理手段获得注册建筑师测验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取缔 测验合格资格或者撤消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 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私行以注册建筑师名义处置注册建筑师营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行违法活动,充公违法所得,并能够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形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行违法活动,充公违法所得,并能够处以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能够责令停行施行营业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 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撤消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小我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营业、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想单元施行营业的;
(三)在建筑设想或者相关营业中进犯别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施行营业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施行营业或者超越国度规定的执业 范畴施行营业的。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想量量不合格发作严重责任变乱,形成严重缺失的,对该 建筑设想负有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 行施行营业;情节严峻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曲辖市注 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撤消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附和私行修改其设想图纸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形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设想单元,包罗专门处置建筑设想的工程设想单元 和其他处置建筑设想的工程设想单元。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参与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同一测验和注册以及外国建筑 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施行注册建筑师营业,根据对等原则打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觉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