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当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年末会计处理时应计提该定期存款在当 年的利息。
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 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 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 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应在定期存款约定的付息日确认收入实 现。若企业定期存款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企业应在存款到期时 确认收入,到期前持有时不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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