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罪没有证据怎么办?

5个月前 (01-07 17:58)阅读4回复0
w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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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猥亵、欺侮妇女功,没有鄙陋功,假设没有证据的,是不克不及追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客看要件

强逼猥亵、欺侮妇女功 在客看方面表示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逼猥亵妇女,或者欺侮妇女的行为。

起首,主看方面行为人猥亵、欺侮妇女具有违犯妇女意志的素质特征。

  违犯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实在附和。假设妇女关于行为人的行为表达附和,天然不克不及成立强逼猥亵、欺侮妇女功。妇女附和行为人所停止的各类淫秽 *** 的动做,如摘用 *** 的语言调戏的,天然也谈不上欺侮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摘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施行了强逼猥亵、欺侮妇女的行为。

关于“暴力”的定义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摘取殴打、绑缚、堵嘴、掐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平安或者人身自在的 *** 办法,使妇女不克不及对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摘取威胁、恫吓等办法实行精神上的强逼,使妇女不克不及对抗。例如,以杀戮、损害、戳穿隐私、损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操纵收养关系、隶属关系、职务权利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掌难鸣的情况停止挟造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对抗、不知对抗的手段。例如,操纵封建迷信停止恫吓、哄骗或者操纵妇女患病、熟睡之机停止猥亵;操纵酒灌醒、药物麻醒、药物 *** 等办法对妇女停止猥亵;操纵或者冒充治病对妇女停止猥亵等等。

关于“猥亵”的阐明

所谓猥亵,是指以 *** 或称心 *** 为目标,用 *** 以外的办法施行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能够发作在男女之间,也能够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要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立功。猥亵妇女以外的须眉,不构成本条中的立功。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 *** 等行为。

所谓欺侮妇女,是指用 *** 动做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逃逐、切断妇女:向妇女身上倾泻侵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欺侮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立功。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关于欺侮妇女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的、不克不及认为是立功,例如,偶尔逃逐、切断妇女,经教导懊悔改,而且未形成严峻后果的,就不克不及以立功论处。

欺侮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类似,两者的次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 *** 或称心 *** 为目标,而欺侮妇女,一般是以逃求精神 *** 为目标,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需摘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才构成立功,而欺侮妇女无此限造。

主体要件

强逼猥亵、欺侮妇女功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才能的天然人均能构成强逼猥亵、欺侮妇女功,

主看要件

强逼猥亵、欺侮妇女功在主看方面表示为有意,凡是表示出 *** 或者称心行为人或第二者的 *** 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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