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及时提出回避:①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董事 (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②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 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③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 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 正履行职责的;④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 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⑤ 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 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另外,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 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 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 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 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证监发(2006) 51号),存在应回避情况的,参加 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 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 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上网公告程序;参加特别程序发审委 会议的委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发行监管 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