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育的法条: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间接抚育,仍是父母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导的权力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论不克不及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详细情状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需要的生活费和教导费的一部或全数,承担费用的几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导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障碍子女在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命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看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利的体例、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看子女,倒霉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行探看的权力;中行的事由消逝后,应当恢复探看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富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详细情状,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盘承包运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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