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次要有:
第三十一条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离婚。婚姻注销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恰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停止调和或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和;如豪情确已分裂,调和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和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头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凌虐、放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豪情反面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招致夫妻豪情分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头要求离婚,须得军人附和,但军人一方有严重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临蓐后一年内或中行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某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两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停止复婚注销。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间接抚育,仍是父母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导的权力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论不克不及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详细情状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需要的生活费和教导费的一部或全数,承担费用的几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导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障碍子女在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命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看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看权力的体例、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看子女,倒霉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行探看的权力;中行的事由消逝后,应当恢复探看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富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详细情状,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盘承包运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庇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回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看管白叟、协助另一方工做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抵偿,另一方应当予以抵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配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配合了偿。配合财富不敷了债的,或财富回各自所有的,由两边协议了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小我财富中赐与恰当搀扶帮助。详细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