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应当根据下列原则付出高于劳动者一般工做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1)安放劳动者耽误工做时间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2)歇息日安放劳动者工做又不克不及安放补休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3)法定休假日安放劳动者工做的,付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原劳动部《工资付出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元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类形式付出给劳动者的工资酬劳。”第13条规定:“常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原则的150%;歇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原则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原则的200%。
”可见,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而不是以包罗加班费、伙食补贴和劳动庇护补助等在内的现实工资收进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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