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本身的财富无偿赐与受赠人,受赠人表达承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富的权力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量的赠与合同或者颠末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富依法需要打点注销等手续的,应当打点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量的赠与合同或者颠末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富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有意或者严重过失以致赠与的财富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能够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富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富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不异的责任。
赠与人有意不告知瑕疵或者包管无瑕疵,形成受赠人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晓得或者应当晓得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以致赠与人灭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赠与人的继续人或者法定代办署理人能够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续人或者法定代办署理人的撤销权,自晓得或者应当晓得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富。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消费运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能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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