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法令条则: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小我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配合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约定为小我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和书已经对夫妻财富朋分问题做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配合债务向男女两边主张权力。
一方就配合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令文书向另一方主张逃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撑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灭亡的,保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合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注销机关打点离婚注销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白表达舍弃该项恳求,或者在打点离婚注销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撑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头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配合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小我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配合债务处置。
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约定为小我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和书已经对夫妻财富朋分问题做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配合债务向男女两边主张权力。
一方就配合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令文书向另一方主张逃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撑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灭亡的,保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合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注销机关打点离婚注销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白表达舍弃该项恳求,或者在打点离婚注销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撑持。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头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配合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小我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配合债务处置。
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约定为小我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和书已经对夫妻财富朋分问题做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配合债务向男女两边主张权力。
一方就配合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令文书向另一方主张逃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撑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灭亡的,保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合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注销机关打点离婚注销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白表达舍弃该项恳求,或者在打点离婚注销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撑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