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奉养搀扶帮助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关于奉养的法令条则。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导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奉养搀扶帮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克不及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履行奉养义务时,无劳动才能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米饭钱的权力。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度庇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力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弭。
第二十八条有承担才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义务。
有承担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子女已经灭亡或子女无力奉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奉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承担才能的兄、姐,关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承担才能的弟、妹,关于欠缺劳动才能又欠缺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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