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补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抵偿工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分(以下称房屋征收部分)组织施行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抵偿工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共同,保障房屋征收与抵偿工做的顺利停止。
我们能够看出拆迁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分来详细施行征收拆迁抵偿工做。政府其他有关部分按照其相关职责分工、共同保障工做的顺利停止。从而得出结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分是拆迁部分
拆迁部分的职责包罗:
1、次要负责该地域征地拆迁的协调工做,协助共同拆迁单元完成征地拆迁工做。
2、组织人员到现场对设想图纸中征地、拆迁的范畴、数量停止实地查询拜访,掌握征地拆迁第一手材料。
3、协助联络和催促相关拆迁单元,按施工进度及时供给施工用地。
4、协助拆迁单元停止实地测量工做。
5、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处所的协调工做,处理因征地拆迁工做而引起的较大矛盾和纠纷。
6、搜集征地拆迁材料,成立健全的各类征地拆迁台账,掌握征地拆迁方面的有关情状。
7、审核拆迁单元上报的补征地、暂时用地等材料。
8、批示、催促相关单元编完工文件。
三、谁是拆迁的施行者?
一般情状下政府及房屋征收治理部分其实不间接停止拆迁。
根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1款之规定“ 房屋征收部分能够拜托房屋征收施行单元,承担房屋征收与抵偿的详细工做。房屋征收施行单元不得以营利为目标。”
所以现实上施行拆迁行为的是被拜托房屋征收施行单元,即指依法获得响应资格,承受房屋征收部分的拜托,对被拆迁人停止拆迁发动,组织签定和施行抵偿、安设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从属物的单元。
根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2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分对房屋征收施行单元在拜托范畴内施行的房屋征收与抵偿行为负责监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令责任。”
所以房屋征收部分固然不间接停止拆迁工做,但是仍然要对拆迁行为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
根据《征补条例》第6条第1款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抵偿工做的监视。
所以,上级人民政府鄙人级人民政府的征收与抵偿工做也有监视的法定职责,假设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抵偿工做存在违法等损害本身利益的行为,向上级人民政府逃求行政周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