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地盘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体例的农村地盘承包运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素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元实行农村地盘承包运营。那种形式的农村地盘承包运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成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地盘的主体。既然农村地盘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按照法令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力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熟悉就是错误的。无论是其时计进分地人数的成员,仍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运营权。
增人不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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