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需要的生活费和教导费的一部或全数,承担费用的几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导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障碍子女在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命额的合理要求。
那就是说,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克不及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育费。假设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育费的,做为孩子的母亲能够先和孩子父亲筹议,协商不成,能够往法院告状孩子父亲付出孩子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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