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摘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哄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摘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达销售商品的;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六、摘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哄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扬的;九、骗取缔费者预付款的;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缺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申诉应当摘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假如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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